关于印发罗庄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09-22 09:34:24 点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分支机构、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罗庄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工作
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工作,积极构建与我区城市化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各类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其他具有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 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区服务、物业协助、业主参与”的服务管理体制,依法实行全员管理。
  第三条 各类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含企业、单位家属院),要严格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工业园区)、社会团体组织要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小区自治范围,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自觉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积极协助所在地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
  (二)负责辖区内各类居民住宅小区(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家属院)的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通过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明确属地管理和单位管理责任,将住宅小区计划生育与农村居民等其他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并与文明社区创建统筹规划,统一检查考核,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全面推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口计生工作“五化”(队伍职业化、阵地标准化、工作制度化、服务系列化、管理合同化)建设,负责避孕药具管理与供应,组织开展环情、孕情检查为基础的生殖健康查体服务和节育措施落实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指导、考核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小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法登记注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核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二孩生育申请;依法落实利益导向政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生育人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出具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维护育龄公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五)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小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住宅小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晚婚晚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环境。
  (七)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计划生育队伍、阵地、制度建设。加强辖区内住宅小区各类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清查核对,监督、协调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
  第五条 落实部门分工职责。
  (一)区建设、房管等部门将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服务公司人口计生工作纳入行业管理重要内容。建设部门在办理和审验开发公司开发资质证,房管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及为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物业管理许可证等行业证件时,负责与其签订商品房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书,建立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法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度,明确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对其开发和管理的住宅小区依法承担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监督开发公司同所属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约,明确设立计生办公场所和计生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公司经理负责制。
  (二)民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同步落实推进。凡没有建立社区居委会的面积大、人口多,且符合单独建立社区居委会条件的住宅小区,要依据社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及时设立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尚不具备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的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工作由小区所在地街道统一安排。
  (三)公安部门在办理育龄妇女迁入、暂住人口登记时,及时做好与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通报小区居民户籍变更等相关人口信息,联合做好暂住人口清理清查工作。
  (四)工商部门为物业服务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和年检手续时,要将属地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作为必要条件,严格把关。
  (五)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检查社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和相关部门责任人召开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对社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计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对社区、小区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并报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兑现奖惩。
  第六条 落实社区服务职责。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居民及住宅小区人口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内住宅小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未婚青年见面宣传教育)档案,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定期开展入户随访、人口信息登记,为居民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的出具、核实和申办服务。
  (三)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地向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网络、阵地、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到位,认真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五)建立和发挥业主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社区志愿者队伍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依法推进居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七条 落实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公司企业法人职责。
  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服务公司保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经费、阵地、制度落实到位,对居住人口信息进行登记,分别建立计划生育档案,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开展入户核查人口变更信息,推行信息化管理,每月向驻地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上报准确、全面、真实的小区新婚、出生、节育、流动人口等计划生育统计数据,规划设计与小区环境相协调的人口计生宣传栏、楼道宣传板等,促进小区计生工作开展。
  第八条 落实业主参与职责。
  居民住宅小区要依法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成立小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制定“居民自治公约”,将计划生育纳入公约之中,约束居民的婚育行为;充分发挥小区居民中老党员、老干部和关心人口计生工作积极分子、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推行计划生育楼长、单元长计划生育责任制,“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积极为小区居民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生殖健康“四生”优质服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队伍

  第九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工作职责分类,以事设岗,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等,具体负责辖区内小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街道办事处设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由街道人口计生办副主任兼任主任(流管站长),根据街道城区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选配3—7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有1名专职微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社区和住宅小区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
  (三)住宅小区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参照区规定的村居计生专职主任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选聘1名计生专职主任;小区管理片内或零星楼盘,原则上按照每300户选配1名计划生育协管员。按照《罗庄区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及八项工作制度(罗人口组发〔2007〕14号文),抓好经常性工作,强化孕前管理,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
  (四)物业服务公司成立计生专(兼)职机构,配备1名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建立楼长、单元长为主体的群众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小区计划生育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保障和奖惩

  第十条 加强对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区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计生、财政、综治、公安、工商、建设、卫生、民政、房管等部门为成员的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十一条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切实解决人有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的问题,做到人员、责任、报酬三落实,强化教育培训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大力推进住宅小区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全面推广应用MAPX(电子地图技术),完善落实《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分户分类建档、户况多项显示、网络信息管理、智能指导服务”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各级要将住宅小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列入人口总数计算,保障必要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城市社区工作站站长的工资待遇,参照农村计生专职主任现行工资待遇标准执行,专(兼)职协管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专职主任的60%,纳入区财政预算给予保障,采取街道定期考核,绩效挂钩,区以奖代补,定期统筹发放到人的制度,保证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获得避孕药具、节育技术服务,凡参加医疗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失业、无业、自谋职业或者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街道社区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的退休金或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渠道予以落实。对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把小区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实行月抽查、季度通报、半年预警,年终兑现奖惩,落实重点管理、一票否决,提高考核的导向性和时效性,促进各级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对住宅小区人员不接受管理、违法怀孕不及时终止妊娠和违法生育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是党员干部的同时依法落实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对单位完成目标责任制情况,按照罗发〔2009〕8号《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奖惩的规定》和罗政发〔2009〕27号《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考核办法兑现奖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城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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