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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服务
日期:2008-12-25 08:50:45 点击:
办事名称
统计管理登记证 办事机构 本局法规科 办理时限 《山东省统计管理登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凡新建或迁入单位,必须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注册登记,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 申办对象资格 统计管理登记证依据《山东省统计管理登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调查单位,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办理统计登记,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 申办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应持有编制机构批准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机关法人应持有依法批准建立的有效文件。 (4)社会团体法人应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法人单位所属的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7)其他能证明具备登记条件的有关文件、资料。 办理依据 《山东省统计管理登记实施办法》 收费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鲁价费发[2000]46号 计费单位及计费标准:50元/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