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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业务
日期:2008-12-24 22:49:51 点击:
一、受案范围:(1)因用人单位开除、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工伤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聘用协议发生的争议;(4)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5)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6)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7)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时限: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第一次开庭的,应在申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决定开庭时间。 3、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4、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进行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5、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交邮的,不算过期。 三、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审理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应及时休庭合议作; 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四、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