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广电通信]
日期:2008-12-24 22:57:01 点击:
办事程序


(一)有线电视安装与维修

1、初装:辖区内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申请安装的用户,信号源一般在30米以内方可安装。用户填写安装申请表,交初装费250元,收视费按100元/年的标准从开通信号的下个月计算,一次交清。

2、搬迁(改装):用户迁居后需再安装的,结清以前的视听费,交改装费100元和开通信号后下个月至年底的视听维护费,并收回原用户牌卡,换新牌卡,中断原用户信号。

3、报停:空房、拆迁和暂不收看有线电视的用户可持卡到有线台办理报停。等再看时,持卡到有线台办理开通手续。

4、过户:房屋转让或出售等情况需过户的持用户卡到有线台办理手续,过户方需交齐过户前的当年的视听维护费,接收方需交接收后至年底的视听维护费。

5、并网:原共用天线网、卫星地面接收站需并网的,交并网费100元/户及开通信号后下一个月至年底的视听维护费。

6、维修:与8245555联系报修,或到电视台办公室报修。

        办理依据:《广播电视条例》

        收费依据:临价费字(96)第8号、(98)第181号文

(二)广告宣传

        按《广告法》等规定,签订广告合同,收取广告费用,代理广告策划、录制、播出。

        《收费许可证》:证字37280650006

        电话:8247777

(三)行业管理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申办和全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稽查。

        在有线电视覆盖范围外的单位,可以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可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法规依据:《广播电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129号令、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临政发(1998)185号文《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

        电话:8249589



服务承诺


(一)有线电视安装与维修

        用户初装、改装自填表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停、过户当天办理;并网自签定协议、付齐费用后30日内完成。

维修:小故障不超过24小时,大故障不超过48小时(停电、网络改造等因素除外)。

(二)广告宣传

        广告信息中心人员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热情周到的服务,准确地按客户要求策划制作发布广告。

        客户对已播出的广告如有异议,在播出后10日内到我局查询,如发生漏播、错播现象,每次无偿追加播出三次或按双方约定的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自然原因、停电、国家重大活动事项等)造成广告停播或延播的,原段位给予补播。

(三)行业管理

1、办理接收境内(外)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向区广电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接收境内(外)节目许可证申请表,我局按规定转市局报省厅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2、有线电视稽查:接到举报后,城区30分钟赶到现场处理,乡村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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