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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办责任制度-服务承诺
日期:2008-12-24 23:06:43 点击:
为认真贯彻省、市、县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服务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群众来工商机关办事,不论找的科室对不对,第一个接待的工作人员即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有责任做好服务对象的接待和所问所办事情的衔接工作。 二、属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以内的事,对初次来办理涉及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要发给《服务指南》,并讲明有关事项。手续齐全的,要及时办理,做到随到随办;手续不齐全不能一次办成的,要讲明原因和告知有关注意事项,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三、不属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首办责任人应热情接待,主动带领服务对象到相应科室与有关承办人联系。如有关承办人不在或一时联系不上,首办责任人应负责将服务对象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拟办事项留下,在承办人到岗后予以移交,承办人应尽快主动与服务对象联系办理有关事项。 四、对服务对象办理事项涉及到两个以上科室的,每一位承办人员在完成本岗位服务后,都要主动热情地将服务对象送交下一服务岗位,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履行首办责任人责任,保证"一条龙"服务环环相扣,不出现脱节、中断现象。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首办责任人要耐心细致地向服务对象解释清楚,并积极创造条件,了解相关部门的办事职责和办公地点,为服务对象指明去向。 六、首办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不得推诿扯皮。 七、有以下情节之一者,视为违反本规定行为:1、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或没有告知有关事项的;2、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3、未及时将服务对象的拟办事项、联络方式转交给有关承办人的;4、有关承办人擅自脱岗误事或到岗后未及时处理移交的问题的;5、没有按规定发放《服务指南》的;6、使用服务忌语的。 八、凡违反首办责任制规定导致服务对象投诉的,按《临沂市工商局罗庄分局违诺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 服务承诺
一、申请各类企业登记,只要手续齐全、合法有效,名称预先核准由法定的10天缩短为3个工作日;设立、注销登记由法定的30天缩短为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和年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市场登记由法定的30天缩短为5个工作日;展销会登记由法定的15天缩短为3个工作日;商品交易会的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核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经纪人资格认定由法定的10天缩短为3个工作日。 三、企业财产抵押登记由法定的5天缩短为2个工作日;合同鉴证由法定的30天缩短为2个工作日。 四、广告许可证的审批由法定的30天缩短为5个工作日;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由法定的7天缩短为2个工作日;广告显示屏的审批由法定的15天缩短为3个工作日;广告审查员证的核准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要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业户有特殊原因申请特急办理的,随时办理。 六、各类备案事项实行即时办理,随到随办。 七、对侵害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组织查处。接到消费者投诉,24小时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20日内答复处理结果(疑难案件除外)。 八、秉公执法,廉洁从政,不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接受服务和管理对象的赠品、礼金和接待。 九、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坚持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积极为企业和个体私营业户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十、实行违诺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承诺的单位和个人,按《临沂市工商局罗庄分局违诺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违诺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全面落实《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庄分局服务承诺》,制定本办法。 二、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对服务承诺制认识不高或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建立和落实相关制度的; 2、对所属工作人员要求不严、管理不善,致使本单位屡屡出现违诺行为的; 3、对出现违诺行为的工作人员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4、在上级查处由于违诺导致的违纪案件时,提供伪证、设置障碍、干扰调查,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责任: 1、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言行不规范、不文明,引导管理服务对象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2、群众来办事,能马上办的事没有马上办或需说明情况而没有一次讲明,让群众多次跑腿的; 3、违反《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庄分局首办责任制度》规定的。 4、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扯皮,人为造成超过承诺时限的; 5、借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6、对管理对象故意刁难的; 7、越权行政的; 8、由于违诺行为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违反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向上级机关写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诫勉、责令经济赔偿及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罚。 1、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群众不满或与群众发生争吵的,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并写出书面检查;发现两次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发现三次以上取消当事人本年度评先资格,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2、超过承诺时限,应办理完毕而尚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的,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发现两次及两次以上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3、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除责令当事人退还钱物外,并处以吃请受礼折价款1-2倍的罚款,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并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越权行政的,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处理。 5、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况给予当事人适当罚款,扣发本年度考评奖。 6、对屡屡出现违诺问题的单位,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违诺问题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评先资格,并将违诺人所在科室、负责人调离现工作岗位。后果严重者,给予免职或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由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