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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日期:2008-12-24 18:00:55 点击:
新增车辆如何缴纳养路费
1、持有效临时牌照的新增车辆按照临时牌照的有效期按日计征。 2、领有正式牌照的新增车辆车辆必须在挂牌之日起十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具体手续:车主(单位)需与养路费征稽部门签定一份《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缴合同书》,并加盖公章,同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养路费缴费时间相关规定 在用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 如何核定车辆养路费吨位 具体核定原则是:(1)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以下简称《更正表》)的载货类汽车,暂按公布的装载质量核定公路规费征收计量(其中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下同);其中的半挂牵引车,暂按公布的整车整备质量的1/2核定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征收计量。 (2)未列入《公告》、《更正表》的车辆,暂按《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以下简称《计量手册》)的有关标准核定公路规费征收计量。 (3)已列入《公告》、《更正表》和《计量手册》的车辆,因改型、改装等原因造成车辆实际参数与公布(标记)数据不符的、或车辆标记质量参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由省级公路部门核定车辆标称型号和真实质量后,按规定征收公路规费。 征收标准 凡是领有牌照(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等机动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1、客货汽车220元(月/吨) 2、挂车154元(月/吨) 3、不能载人、载货的特种车辆 110元(月/吨) 4、大型平板车 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含20吨)220元(月/吨);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上部分110元(月/吨) 5、公共汽车、电车 跨行公路≤10公里的73元(月/吨) 10公里<跨行公路≤20公里的110元(月/吨) 跨行公路>20公里的 220元 (月/吨) 养路费免费车辆的审批 符合条件的车辆,由省交通厅批准。 新增车车辆:由车属单位持单位介绍信、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以下证件:①符合《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须附财政部门预算拨款凭证、政府采购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单位级别不明的,须附编委批文;②特种车辆须附有车辆照片(全车和固定装置)。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关申请登记后,由征稽机关集中到市级征稽机关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从次季度执行,审批期间暂不缴纳养路费,审批后不符合免征条件未被批准的车辆应按规定缴纳养路费,计征日期从挂牌之日起执行。 免费车辆变更: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等均应缴纳全额养路费。如需变更免征车辆,原免征车辆应先缴纳养路费,更新车辆按新增车辆程序提供相关手续申报。 养路费滞纳金的计算方式 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天数。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时,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缴费款)。 其中滞纳天数的计算:新增车滞纳天数按车籍登记起第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报停超期欠费车辆滞纳天数计算:1、报停到期日在10号及以内的,按11号起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2、报停到期日在11号及以后的,按次日起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其他欠费车辆滞纳金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号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提示 车主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避免产生滞纳金。车辆过户、转籍当月必须办理养路费过户、转籍手续,避免原车主继续缴纳养路费。当车辆发生被盗抢、火灾、重大交通事故、法院扣押、公安(交警)扣押或等特殊情况时,车主应在当月主动提供相关手续,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停缴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